关于做好山东省2009年注册录取院校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招考[2009]62号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各有关高等院校:
根椐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09]3号)精神,2009年我省继续在参加征求志愿录取的部分院校进行注册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范围
专科(高职)二批省内民办院校(名单见附件一),常规录取如果未完成招生计划,均可书面申请进行注册录取试点。书面申请应包括学校的办学条件、实施办法、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等内容。我院根据院校的书面申请及常规录取缺额情况,并报请省教育厅同意后,在公布征求志愿院校计划时将注册录取试点院校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生报名时间和条件
(一)报名时间:9月15日-20日。
(二)报名条件:参加2009年普通高考且成绩不低于填报征求志愿资格线的考生均可参加报名。
三、考生报名办法和录取程序
(一)个人申请。公布征求志愿计划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即可根据本人实际选择院校,并持个人申请书、高考准考证、成绩单等材料向试点院校提出申请。个人申请书应包括个人情况简介,以及拟申请的院系和专业。
(二)院校审查和协议签定。有关院校接到考生申请后,应当场对考生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考生,院校须与考生签定《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参考样本见附件二),并在考生准考证上注明该考生已确认报考字样并加盖院校公章,同时,留存考生个人申请书。经审查认为不宜录取的,应当面告知考生,考生可再向其他院校提出申请。
考生个人申请和招生院校审查工作须在征求志愿录取前截止。
考生只能与一所院校签订《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招生院校不得接受已经与其他院校签定协议考生的申请。
(三)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院校应根据考生签订《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情况,结合考生成绩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内容,按照招生计划数量的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四)审核录取及发放录取通知书。试点院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数据库及签订的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有关录取手续。录取手续办理时间:9月22日-23日。
招生院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录取的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连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五)为避免报考注册录取院校的考生由于计划受限而落榜,已与试点院校签订协议的考生,可同时填报专科(高职)征求志愿院校的志愿。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征求志愿院校的录取。未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征求志愿院校的录取。
(六)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各方面待遇与常规录取考生相同。
(七)试点院校不得参加正常征求志愿一、二志愿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试点院校可视生源情况参加调剂志愿录取。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拟参加试点工作的院校书面申请须于2009年7月20日前报我院普招处。
(二)参加试点的院校须成立注册录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注册录取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行注册录取改革试点为高校与考生之间提供了较为开放的双向选择机会,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工作自主权、创新高校招生录取制度、促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举措。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院校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要让考生和社会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精神,积极引导考生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报考方式。试点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注册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注册录取工作结束后,各试点院校应认真总结注册录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形成书面总结,并在10月10前报我院普招处。
附件:一、省内民办院校名单
二、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参考样本)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